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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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开征求《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文件指出,该《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新型储能。
文件明确,并网主体应确保涉网一、二次设备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网主体改变其涉网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未经电力调度机构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有关技术性能参数。
并网主体应与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无协议不得并网运行。
并网主体运行管理原则上采取奖惩方式。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并网主体,通过调整电费进行惩罚,惩罚资金向相关并网主体分享。相关资金应收支平衡、专款专用,不得形成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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