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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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国家“双碳”部署、逐步破解新能源消纳难题,统筹碳排放双控与高载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中深化绿电直连应用实施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区高载能项目消费可再生能源电力提出更高要求。
《通知》从四大板块十条内容分层施策,兼顾新建项目刚性约束、存量企业改造激励、评审标准统一、全周期监管落地,覆盖增量、存量两类主体,打通审批、建设、运维、整改全流程。
严格新建高耗能项目绿电消费刚性约束。《通知》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电解铝、多晶硅、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引导项目通过绿电直连、绿电交易足额履约。鼓励高耗能项目、新建煤电项目因地制宜布局单用户、多用户绿电直连设施,推广源荷一体、就近消纳模式。对配套绿电直连、入驻零碳园区实施绿电替代的项目,在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中予以优先支持。
有效盘活存量项目节能降碳潜力。《通知》围绕现代煤化工、冶金、化工等高耗能行业,全面推广电气化改造、绿氢耦合等低碳化改造路径,支持具备条件的存量企业开展绿电直连。引导高耗能企业持续优化用能结构,逐步降低化石能源依赖,持续挖掘降碳减排空间,推动实现绿色提质升级。
严格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通知》落实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事前承诺制,要求新建项目审批阶段签订年度绿电消费履约承诺书,明确绿电消费比例完成方式,确定各年度绿电消费量及比例。严格区分直连绿电、外购绿电、火电用电,分项核算碳排放量,对绿电占比高的项目实行差异化优先支持。
全面加强节能降碳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将高耗能企业绿电直连运行、非化石能源消费履约情况全面纳入节能验收、能源审计、日常监管,实行常态化调度,未按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要求建成投运、实际绿电占比未达标、直连设施“建而不用”的项目,不予通过节能验收,不得正式投产。
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中深化绿电直连应用实施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6〕29号),提高重点用能单位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中促进绿电直连应用,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加强新建企业绿电直连应用,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
(一)严格重点用能行业新建项目绿色电力消费刚性约束。新建钢铁、水泥、电解铝、多晶硅、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五大重点行业项目要严格执行当年国家下达自治区的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鼓励通过绿电直连、提高绿电交易比例等方式完成绿电消费比例目标。
(二)推动新建高耗能项目配套建设绿电直连。鼓励符合绿电直连条件的高耗能项目结合自身用电需求、厂区空间、周边新能源资源,规划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新能源、单用户或多用户绿电直连设施。鼓励新建煤电项目厂用电谋划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鼓励“源荷一体”就近消纳,对开展绿电直连的项目,在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中予以正向标注、优先支持。入驻国家级、自治区级零碳园区的新建项目,鼓励实施绿电直连、提高绿电交易比例等方式,提升园区整体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存量企业开展绿电直连,拓展节能降碳空间
(三)持续优化高耗能企业用能结构。鼓励引导用能结构以煤炭、石油、柴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费为主的高耗能企业自主实施电气化绿色化改造,支持接入周边新能源项目开展单用户、多用户绿电直连改造,拓展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应用场景。推动现代煤化工、冶金、化工等行业开展绿氢耦合、绿氢冶炼、绿氢替代化石能源燃料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企业完成绿电直连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在年度能源审计、能效诊断、重点用能单位评价中予以正向记录和加分。
(四)鼓励存量高耗电企业发展绿电直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绿电直连发展相关政策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存量高耗电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绿电直连、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新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企业为绿电直连项目配套建设的储能设施,储能用电量全额计为非化石能源消费,不额外增加能耗、碳排放约束,无需化解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的影响。
(五)深入挖掘存量高耗能企业用能排碳空间。各盟市存量高耗能企业、自备电厂通过绿电直连、绿电交易等非化石能源替代,相较2025年基数新增的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形成的碳减排量,可全额作为本地区新建“两高”项目能耗替代和碳排放置换合规来源、也可用于化解非“两高”项目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的影响。企业自身绿电直连产生的碳减排量,可优先用于本企业后续改扩建项目碳排放置换,对应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优先支持。
三、严格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压实非化石能源消费责任
(六)落实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承诺兑现刚性前置要求。新建项目在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阶段签订非化石能源及绿电消费比例履约承诺书,明确绿电消费比例完成方式,确定各年度绿电消费量及比例。探索建立重点行业绿电交易比例上限清单,承诺网购绿电比例不高于电网辖区内同行业已投产项目最高交易比例,降低承诺空转风险,提高承诺兑现可行性。
(七)完善项目节能降碳评价分析方法。结合国家“双碳”考核要求,绿电直连电量排放因子为零;外购火电、常规电网电量排放因子按照自治区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相关要求取值。项目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测算,须区分直连绿电、外购绿电、火电用电等,核算不合规的不予通过评价。建立自治区差异化评价规则,对绿电消费比例高的项目,在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中优先支持。
四、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服务,务求节能降碳取得实效
(八)推动非化石能源消费承诺兑现全周期管理。将高耗能企业绿电直连运行、非化石能源消费情况,纳入能源审计、能效诊断、节能验收、日常常规检查范围,建立管理台账。未按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要求建成投运、实际绿电占比未达标、直连设施“建而不用”的项目,不予通过节能验收,不得正式投产。各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要督促已批复项目兑现非化石能源消费承诺,定期调度项目绿电交易、绿电直连电量消费情况。
(九)优化地区节能降碳调控方式。节能降碳目标进度滞后、形势严峻地区,要加大非化石能源消费力度,提高新上高耗能企业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推动存量高耗能企业绿电替代,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目标,统筹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能排碳。对绿电直连、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高、能效水平先进的高耗能企业用能排碳需求应予以合理保障。
(十)加强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建成投产后实际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未达到批复要求,非化石能源消费承诺未兑现的高耗能项目,要通过节能降碳改造、绿电替代等方式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进行整改。整改期间限制企业申报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按期完成整改并达标的,解除管控并在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中优先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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