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1、2、12月高峰时段中18:00-20:00及7、8月高峰时段中20:00-22:00为尖峰时段。
与当下现行的分时电价相比,峰段、谷段浮动比例由上浮50%、下浮54%变化为峰段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0%、谷段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60%,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峰谷价差将进一步拉大,按照2025年9月国网天津公布的代理购电电价表中单一制1-10kV计算,最大峰谷价差由0.6925元/kWh变为0.7992元/kWh,上涨了15.4%。
积极推动工商业用户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峰谷浮动比例原则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比例。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用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浮动比例执行,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系统运行费用折合度电水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参与浮动。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详情可见:关于优化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