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8日
点击数: 32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交易规则》《广东省碳排放特别配额交易规则》《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交易会员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业务开展,维护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业务参与人合法权益,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现正式发布《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详情如下: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碳回购交易业务”)开展,维护交易参与方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2019年修订)》《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规则(2019年修订)》《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交易规则(2019年修订)》《广东省碳排放特别配额交易规则》《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交易会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州碳交中心”)从事的碳回购交易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碳回购交易业务是指广东省碳排放权持有人(正回购方)将碳排放权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总量相等的碳排放权交易。
正回购交易是指将正回购方碳排放权卖给逆回购方;逆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总量相等的碳排放权。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广东省碳排放权是指经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广东省碳排放配额(GDEA)、广东省碳排放特别配额(S-GDEA)和广东省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PHCER)。用于碳回购交易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不存在被注销、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
第二章 碳回购交易业务参与方
第五条 参与回购交易业务的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应为广州碳交中心持有自营业务资质的控排企业会员和境内机构会员,且符合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要求;
(二)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应3年内不存在在碳交中心及其他国内主要碳交易场所的违规违约记录,或刑事、行政处罚记录;
(三)正回购方近3年内资金周转正常且净现金流入为正,该条件由正回购方自行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作为声明依据,并自行承担信息不实的全部责任;
(四)逆回购方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第六条 广州碳交中心作为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依托广东碳排放交易系统为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的碳回购交易提供服务。广州碳交中心不对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之间的业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为相关业务的责任主体,因此产生的任何纠纷由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本中心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交易参与方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应及时向广州碳交中心报告可能影响自身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主要资产被查封、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七条 上海清算所协同现货清算成员依托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以下简称清算通)为通过广州碳交中心达成、交收的碳回购交易业务提供交易资金清算结算服务。上海清算所不对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之间的业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八条 当正回购方违约时,逆回购方可委托处置机构做为广东省碳排放权处置主体。处置机构应为广州碳交中心境内机构会员,并持有广州碳交中心自营业务资质。
第九条 回购交易参与方可自愿投保履约保证保险,保障正回购方未付回购款/补保证金、逆回购方未交配额的违约损失。保险机构为碳回购交易业务提供保险服务,当逆回购方或正回购方发生违约时为购买了履约保险的守约方进行赔偿,以减少守约方损失。保险机构应在广州碳交中心进行备案。
第三章 碳回购交易业务流程
第一节 碳回购交易申请
第十条 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应遵守上海清算所清算通业务的相关规定,并在提交碳回购交易申请前完成以下事项:
(一)向广州碳交中心申请开通碳回购交易业务功能并签订《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业务参与协议》;
(二)委托广州碳交中心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交易商编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交易商编码;
(三)签订清算通业务相关协议;
(四)上海清算所要求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通过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申请挂单,填写交易标的、交易数量、初始交易日期、回购期限、回购交易日期、初始价格、折扣率、回购利率、回购交易价格、履约保证金覆盖比例等要素内容, 并自主选择是否引入履约保险。

第十二条 碳回购交易业务实行履约保证金机制,当履约覆盖保证金比例低于120%时,正回购方需缴纳或补缴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履约覆盖保证金比例不低于120%。其中:
履约覆盖保证金比例=(待购回碳排放权市值+履约保证金)/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待购回碳排放权市值=当日收盘价*交易数量
第二节 碳回购交易确认
第十三条 碳回购交易对手方通过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对意向参与的碳回购交易申报要素信息进行议价,交易双方议价后进行确认,达成碳回购交易意向。
第十四条 碳回购交易意向达成后,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碳回购交易协议”)电子协议并由交易双方在系统上确认;或由交易双方线下签署该书面协议并上传至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系统上双方确认的电子协议与线下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碳回购交易协议要素包含但不限于:交易双方名称及账户、交易标的、交易数量、初始交易日期、回购期限、回购交易日期、初始价格、折扣率、回购利率、回购交易价格、履约保证金覆盖比例、提前/延期购回条款、违约判定及处置规则、处置主体的确定、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 碳回购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初始交易日由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按照碳回购交易协议约定内容,根据系统提示发起正回购交易,经广州碳交中心审核、交易对手方确认后完成碳排放权划转,并由上海清算所协同现货清算成员完成资金清算结算。
第十六条 碳回购交易业务逆回购方可向广州碳交中心申请定期发送盯市数据,广州碳交中心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数据,以保证逆回购方准确评估碳回购交易业务所涉及的碳排放权价值。
第十七条 碳回购交易期间,若履约覆盖保证比例低于120%时,逆回购方可向正回购方发出补缴保证金通知,正回购方应在收到补缴保证金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以保证履约覆盖保证比例达到120%及以上,该补足保证金行为在回购交易期间仅限一次。若正回购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覆盖保证比例再次低于120%时,逆回购方可发起提前购回流程,且不受第十九条的限制。
履约保证金通过上海清算所协同现货清算成员进行冻结,在碳回购交易完成前不得挪作他用。
碳回购交易到期时,上海清算所协同相关商业银行按期解冻履约保证金,完成回购交易的资金清算结算;若正回购方发生违约时,履约保证金优先用于弥补逆回购方损失。
第十八条 初始交易完成后,广州碳交中心应在逆回购方交易账户中冻结正回购方卖出的一定比例的碳排放权(比例为1-折扣率)。碳回购交易到期时,广州碳交中心解冻冻结的碳排放权;若逆回购方发送违约,冻结碳排放权优先用于弥补正回购方损失。
第十九条 在碳回购交易日到期前至少3个工作日,可由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通过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提交回购期限或回购交易日变更申请,经广州碳交中心审核、交易对手方确认后,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补充协议》电子协议并由交易双方在系统上确认;或由交易双方线下签署该书面协议并上传至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系统上双方确认的电子协议与线下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在碳回购交易约定回购交易日前3个工作日,逆回购方应保证其交易账户中有相应数量的碳排放权,若其账户中碳排放权数量不足,正回购方可向逆回购方发出碳排放权补足通知。
第二十一条 回购交易日由逆回购方或正回购方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按照碳回购交易协议约定内容,根据系统提示发起逆回购交易申请,经广州碳交中心审核、交易对手方确认后完成碳排放权划转,并由上海清算所协同现货清算成员完成资金清算结算。
第二十二条 碳回购交易仅统计交易量与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日与回购交易日结算价格不计入当日收盘价。
第四章 违约处置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在碳回购交易协议中应明确承诺其对拟交易的碳排放权享有完整、合法、无负担的所有权,不存在被注销、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同时约定违约情况及违约处置方式、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正回购方未在碳回购交易到期日支付回购价款,或履约覆盖保证比例跌破警戒线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补缴保证金的情况,视为违约;逆回购方未在碳回购交易到期日向正回购方卖出相应数量碳排放权,视为违约;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况。
第二十五条 当正回购方发生违约时,逆回购方可向广州碳交中心提出违约处置通知,并可按碳回购协议约定处置相应碳排放权并向违约方追责,弥补损失。
第二十六条 当逆回购方违约时,正回购方可向广州碳交中心提出违约处置通知,并按回购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资金并向违约方追责,弥补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约处置所获资金按照碳回购交易协议约定用于补偿守约方损失及相关费用,偿还后处置资金仍有剩余的由违约方所有;如处置资金不足以偿还守约方全部损失及相关费用的,守约方可按照碳回购交易协议约定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措施要求违约方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约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守约方需向广州碳交中心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并由广州碳交中心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若碳回购交易业务申报时购买了履约保险,履约保险赔偿金额纳入违约方偿还金额。
第三十条 因逆回购方原因导致冻结的碳排放权被司法处置给正回购方造成损失的,逆回购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碳回购交易参与方发生违约,并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经济纠纷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主管部门、广州碳交中心和上海清算所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碳回购交易业务依据规避风险、分级控制、稳定市场和活跃交易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应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涨跌幅限制、碳排放权持有量限制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碳回购交易参与方应建立日常盯市机制及广东省碳排放权价值评估体系。
第三十四条 碳回购交易双方可在碳回购交易协议中约定相应保证金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担保形式,如交易双方另行签订线下担保合同的,应当向广州碳交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碳排放权处置机构应接受广州碳交中心管理,严格按照与逆回购方协议约定,当正回购方违约时承担违约处置义务。
第三十六条 碳回购交易业务参与方严格遵守广东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关于碳排放权持有量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广州碳交中心建立碳回购交易业务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碳交中心相关交易和管理规则的碳回购交易业务参与方列入不良交易记录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八条 广州碳交中心对被列入碳回购交易业务不良信用记录的参与方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主管部门报告不良信用记录;
(二)中止或终止碳回购交易业务参与方的业务资格;
(三)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可向社会公布碳回购交易业务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方及违规违约行为;
(四)广东碳市场主管部门及广州碳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指引由广州碳交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业务参与协议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人机构代码:
E-mail: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争鸣
联系电话:020-28875088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3号
邮政编码:5106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交易规则》《广东省碳排放特别配额交易规则》《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交易会员管理办法》《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乙方平台参与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业务(以下简称“线上回购业务”)达成以下共识,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具有合法的参与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业务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参与该业务的情形;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并真实有效。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变更,甲方承诺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有关资料更改手续;
3、参与线上回购业务过程中,如涉及甲方自有资金,甲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保证其自有资金来源合法;
4、参与线上回购业务过程中,如涉及甲方持有的广东省碳排放权,甲方保证对持有的广东省碳排放权拥有合法有效、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该碳排放权在参与线上回购业务期间始终不存在被注销、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权利被限制的情形;
5、甲方承诺通过广东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甲方交易账户发出的所有指令均视为甲方行为,完全体现甲方的真实意愿,甲方明确知悉该等指令的法律后果并愿意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6、甲方明确知悉线上回购业务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以下简称“清算通”)进行资金清算与结算,知悉并遵守上海清算所清算通相关规则;
7、甲方同意本协议在上海清算所备案;
8、甲方同意向乙方及授权乙方向上海清算所提供与线上回购业务相关的数据与信息;
9、甲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交易规则》《广东省碳排放特别配额交易规则》《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等乙方不时修订并公布的相关业务制度。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具有相应的交易业务服务资格,在核准经营的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2、乙方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为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和碳排放权交易(包括广东省碳排放配额、广东省碳排放特别配额和广东省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相关服务,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业务工作;
3、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关于交易场所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4、乙方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甲方的碳排放权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三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接受乙方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1、接收甲方通过广东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甲方交易账户下达的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业务指令,并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在确认指令形式上合法且要素明确、完整并符合相应业务制度要求后,执行甲方线上回购业务指令;
2、接受并响应甲方在广东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的查询操作,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查询结果清单,相关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成交明细查询、产品账户内的广东省碳排放权变化情况查询、回购交易履约保障情况查询、资金交易明细查询、履约保证金状态查询等;
3、为甲方提供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收服务;
4、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5、监管部门规定应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相关费用
第四条 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线上回购业务相关服务费用。甲方应按照乙方业务制度要求,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及时向乙方指定账户交付相关款项,否则乙方有权按照业务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条 乙方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状况调整收费标准,并在乙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线上回购服务说明
第六条 线上回购业务是指广东省碳排放权持有人(正回购方)将碳排放权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总量相等的碳排放权的交易。
第七条 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对手方转发其发出的回购业务挂单及议价信息。甲方承诺按照协议提供真实有效资料。
第八条 甲方知悉并明确,其在线上回购业务中与交易对手方达成的交易,均为甲方的自主行为并自愿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乙方仅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组织、信息披露及交割等服务,不对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之间的业务承担任何担保或承诺,也不承担任何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业务服务说明
第九条 线上回购业务通过上海清算所清算通进行资金清算与结算,由上海清算所及甲方指定的现货清算成员共同为甲方提供资金清算与结算服务。
第十条 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交易商编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交易商编码。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申请所需的一切文件与信息,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商编码申请延迟或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应与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现货清算成员)签订协议,并在该商业银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该资金结算账户与甲方在乙方交易系统开立的交易账户绑定。
第十二条 甲方应确保通过乙方发起的线上回购业务申请及交易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且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如涉及甲方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清算、结算,甲方应确保其资金结算账户中自有资金足额,避免因自有资金不足造成结算失败。
第十四条 如涉及甲方持有的广东省碳排放权,甲方应确保其持有的广东省碳排放权拥有合法有效、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该碳排放权不存在被注销、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权利被限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甲方同意通过上海清算所进行线上回购业务相关资金的扣收及划付,甲方认同相关资金操作结果。乙方不就上海清算所、商业银行(现货清算成员)或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资金划付错误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回购业务协议违约认定及处理
第十六条 甲方与交易对手方在《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应对违约行为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 如发生违约,甲方同意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通过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资金的扣收及划付,甲方认同相关资金操作结果。
第十八条 如发生违约,甲方同意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由乙方依据相应违约处置规则通过乙方平台进行违约碳排放权的扣收及划付,甲方认同相关碳排放权操作结果。
第十九条 线上回购业务的相关信息,均以交易系统记录为准。如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数据记录不一致或交易异常情况时,甲方接受乙方依据系统日志、备份数据进行核查并予以必要、合理的校正,并通知甲方及交易对手方。如因系统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划转有误,甲方应及时将不当得利无条件返还,否则乙方或相关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如无法扣收则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索。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开展线上回购业务的权限,并要求甲方限期纠正:
1、甲方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3、甲方的自有资金来源不合法;
4、甲方用于线上回购业务的持有碳排放权存在被注销、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权利被限制的情形;
5、甲方存在虚构交易背景、违规融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嫌疑;
6、执法机关的指令;
7、乙方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平台安全、市场秩序或履约安全的行为。
暂停期间甲方不得新增线上回购业务,对于暂停前已开展且尚未了结的回购业务,乙方有权视情况要求甲方提供额外履约保障、提前履行回购义务,或配合乙方及交易对手方进行提前终止结算。
第二十一条 对由于供电、通讯、机器设备、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及上海清算所、商业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或交易中断,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如甲方重要资料发生变更,应参照《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交易会员管理办法》《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等办理变更手续,同时甲方应委托乙方向上海清算所发送相关变更信息。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变更手续未办理成功导致甲方不能正常进行线上回购业务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权基于正当、合理事由申请终止办理线上回购业务,但应按乙方要求办理终止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终止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甲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要求乙方终止其线上回购业务办理:
1、甲方已开展的线上回购业务未履行完毕回购义务;
2、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有权终止甲方开展线上回购业务的权限:
1、乙方发现甲方所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缺失、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乙方发现甲方用于线上回购业务的持有碳排放权存在被注销、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权利被限制的情形;
4、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5、甲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甲方开展线上回购业务权限的终止,不影响乙方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甲方终止线上回购业务权限的,由乙方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加盖乙方公章或预留印鉴章的《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交易商注销申请表》。
第八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八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交易系统账户信息及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账户及密码登入甲方交易账户进行的交易委托、回购申请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乙方没有义务也无法判断甲方交易账户的实际操作人是否确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主体。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密码失密、密码被盗用、交易账户被恶意挂失等行为给自身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九条 当甲方遗失有效证件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挂失手续,乙方审核通过后予以挂失,在乙方系统实时生效,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及碳排放权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起的交收结算指令,及甲方另行签署书面授权文件,明确委托交易对手方通过乙方发起的线上回购业务相关指令,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否则应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2、向政府授权的信用联合征信机构提供;
3、因审计需要向审计机构提供;
4、将本协议向上海清算所备案;
5、根据上海清算所要求,向上海清算所披露甲方与线上回购业务相关的数据与信息;
6、应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自律组织依法依规提出的调查、取证要求;
7、为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所必需的披露措施;
8、甲方指示。
第九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本协议项下争议应向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但需将上海清算所列为被告或第三人的,并与上海清算所履行职责相关的争议,应提交上海清算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争议期间,双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至交易系统中甲方交易账户销户时止,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声明:水电学会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