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5日
点击数: 86
6月5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广东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其中提到,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算力、电力、通信网络一体化布局,促进算力基础设施、互联网骨干直连点在新能源富集地区有序合理汇集。省级能源、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能源保障,推进人工智能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支持算力基础设施与海上风电等清洁电力项目实施绿电直连,支持算力中心参与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省级通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优化升级网络基础设施,推动光通信、新一代无线通信等新型网络技术应用,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高通量、低时延、高可靠、低抖动、低成本的网络传输及接入能力支持。
详情如下:
广东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更好贯彻国家“人工智能+”部署,促进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办牵头研究起草《广东省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书面意见,于2026年7月5日前反馈我办。
电话:020-83133052
邮箱:fgw_zby@gd.gov.cn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大院5号楼广东省智办
邮编:510031
附件:1.广东省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广东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代章)
2026年6月4日
附件1
广东省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第三条【政府职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
第五条【多元主体参与】
第六条【包容审慎监管】
第二章 基础要素
第七条【算力】
第八条【算电网深度融合】
第九条【数据】
第十条【算法、模型和智能体】
第三章 创新生态
第十一条【关键技术创新】
第十二条【成果转化载体建设】
第十三条【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等企业培育】
第十四条【智能产品供给】
第十五条【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
第四章 应用赋能
第十六条【应用场景培育和开放】
第十七条【培育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
第十八条【赋能新型科研范式】
第十九条【赋能智能经济】
第二十条【赋能社会治理】
第二十一条【赋能民生福祉】
第五章 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大湾区协同合作】
第二十三条【跨境数据流通机制】
第二十四条【人工智能出海】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人才保障】
第二十六条【金融支持】
第二十七条【用地保障】
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保障】
第二十九条【标准体系建设】
第三十条【交流合作平台搭建】
第七章 安全治理
第三十一条【统筹发展与安全】
第三十二条【人工智能伦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安全底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推动本省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培育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生态,加快人工智能全域全时全行业应用,推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促进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智能基础要素供给、创新生态建设、应用赋能、跨境合作、支持与保障以及安全治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指的人工智能,是利用计算机或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运用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式,实现智能化任务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
第三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将人工智能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行业管人工智能应用的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总体布局和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工作,推进智能制造、民生服务、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应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加强人工智能应用推广,提升基层服务和治理的智慧化水平。
第四条【部门职责】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省人工智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推进工作机制,负责组织编制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制定实施宏观政策,统筹推进技术创新、产业发展、行业应用、项目建设和要素保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工智能与新型工业化深度融合赋能,统筹支撑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软硬件产业发展。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支持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及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推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省级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人工智能相关数据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算力设施用电保障,推动算力电力协同发展。
省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撑算力网络融合发展。
省级网信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人工智能发展中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负责相关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发展改革、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人工智能统计体系,开展人工智能相关监测分析工作。
省级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相关工作,并负责推进本领域人工智能深度应用。
第五条【多元主体参与】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等协同开展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培育等方面的工作。
鼓励省级工商业联合会建立与人工智能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引导广大民营企业深度融入全省人工智能发展格局。
支持人工智能行业组织规范发展,发挥其在产业协作、行业自律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包容审慎监管】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分类分级、包容审慎监管。
第二章 基础要素
第七条【算力】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算力资源科学布局、高效调度和绿色发展。
统筹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枢纽节点建设,支持韶关集群建设算力高地,支持广州、深圳建设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智能算力供给体系,合理布局超算中心、城市边缘智算节点和行业智算集聚区,鼓励粤东西北地区依托绿色电力优势建设超大规模智算集群,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地区算力高效互补、协同联动。
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人工智能公共算力调度平台,探索建立算力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推动多元异构算力资源互联互通、弹性调度和共享共用。推动普惠算力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算力成本。
支持建设绿色算力中心,鼓励算力运营单位开展绿色算力认证,提升算力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算电网深度融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算力、电力、通信网络一体化布局,促进算力基础设施、互联网骨干直连点在新能源富集地区有序合理汇集。
省级能源、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能源保障,推进人工智能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支持算力基础设施与海上风电等清洁电力项目实施绿电直连,支持算力中心参与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
省级通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优化升级网络基础设施,推动光通信、新一代无线通信等新型网络技术应用,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高通量、低时延、高可靠、低抖动、低成本的网络传输及接入能力支持。
第九条【数据】
省级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依法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开放,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等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保障人工智能行业数据供给。
支持大型企业发挥引领作用,带动中小企业共建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提供公平普惠的数据服务,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第十条【算法、模型和智能体】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人工智能算法基础研究和核心算法攻关,推进算法优化和模型架构创新,促进通用大模型、垂直领域大模型、行业专用智能体等开发与应用。鼓励市场主体提供算法模型和智能体的检测、验证、评估等专业服务。
省级网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算法、模型备案工作,加强备案辅导,支持第三方备案服务机构发展。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智能体技术研发,制定多智能体互联互通技术规范和协议标准。
第三章 创新生态
第十一条【关键技术创新】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动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建设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人工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和智能操作系统等开发创新。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相关主体建设运营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平台,鼓励自主研发人工智能开源工具链,培育推广开源软件项目,营造开源创新生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大型企业开放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组建创新联合体,整合创新资源,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联合创新。
第十二条【成果转化载体建设】
省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动人工智能行业应用中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培育综合性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人工智能创新技术规模化、标准化、体系化应用。
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建设具身智能训练公共服务平台,搭建训练测试场地和仿真环境,向市场提供数据采集、算法验证、性能测试、安全评估等服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适配中心建设,支持基于自主架构的芯片和操作系统开展软硬件适配与优化,促进技术成果与产业场景有效衔接,逐步构建自主可控的底层支撑能力及生态体系。
第十三条【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等企业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布局培育人工智能企业梯队,完善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机制。支持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等初创企业发展,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等载体智能化适配改造,提供低成本算力、高质量数据、便利办公空间和专业化技术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强化技术创新与场景应用,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生态升级。
第十四条【智能产品供给】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居、智能穿戴等智能产品创新发展,促进智能产品互联互通,鼓励企业提供研发设计、集成部署、运维保障、人才培训等服务,丰富智能产品供给,培育智能产品新生态。
第十五条【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产业基础与资源禀赋,培育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建设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特色产业园区和生态社区,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
第四章 应用赋能
第十六条【应用场景培育和开放】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培育和开放,发布应用场景需求清单,促进应用场景供需对接,支持人工智能领域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
鼓励本省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等向社会开放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推动人工智能在公共场景的验证应用和全面推广。
第十七条【培育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发展模型即服务、智能体即服务等模式,完善人工智能应用服务链。
第十八条【赋能新型科研范式】
省级科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科学基础大模型赋能实验观测、数据分析和规律挖掘等科研环节,推进基础科研平台智能化升级,提升跨模态复杂科学数据处理水平,以人工智能改造科研组织模式,引领科研范式变革。
第十九条【赋能智能经济】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推广农业智能装备,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农业生产管理和风险防范,推进农业数智化转型升级。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工业全要素智能化发展,推广智能化生产方式,深化人工智能技术在研发设计、中试、生产、服务、运营管理全环节落地应用。推动人工智能与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融合发展,降低新兴产业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成本,以人工智能技术驱动未来产业的验证应用,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服务业数智化转型,丰富数智化应用场景,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打造服务业新业态、新品牌。
第二十条【赋能社会治理】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加强人工智能在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救灾、公共安全预警等方面的应用,推动社会治理效能整体提升。
省级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省级政务人工智能公共底座,打造智能化便民利企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创新与推广。
第二十一条【赋能民生福祉】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人工智能与就业、医疗、教育、养老、托育等广泛深度融合,推进智能社会建设,为公众享有高效便捷的生产生活提供条件和保障,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工智能应用提升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生活品质。提供人工智能公共产品和服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需求,并配备必要的替代方案。
第五章 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大湾区协同合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协同发展,深化技术研发、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合作,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衔接互认,提升一体化发展水平。
鼓励粤港澳大湾区联合开发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在智慧城市、智能交通、智慧医疗、智慧环保等领域率先打造跨区域应用示范。
第二十三条【跨境数据流通机制】
省级网信、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和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等区域数据跨境流动,保障人工智能领域跨境数据合规使用。
第二十四条【人工智能出海】
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工智能企业出海综合服务,归集发布国际技术标准、检测认证规范、市场动态、伦理要求等信息,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合规经营、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撑。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搭建国际人工智能创新合作平台,依托粤港澳区位优势深化与国际组织、专业机构交流协作,推动全球创新资源对接本土产业体系,提升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技术、产品、标准与服务在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的层级。
鼓励人工智能企业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围绕人工智能关键技术进行全球研发布局,利用国际人才、技术等资源开展离岸创新。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人才保障】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人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完善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引进制度,依托重大研发任务、基地平台和人工智能赛事等集聚人工智能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建立健全符合人工智能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制度,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强化人才服务保障措施,在出入境、户籍办理、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便利,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省和地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全学段教育、全社会通识教育和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对人工智能的认知水平与应用能力。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根据人工智能发展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深化学科交叉、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加强人工智能复合型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工智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求,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加强产业技能人才供给。
第二十六条【金融支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统筹资金支持人工智能发展,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工智能产业。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国有资本在人工智能领域发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和战略资本的作用,探索符合人工智能产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资本考核评价、风险监管和退出机制。对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勤勉尽责但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投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尽职免责。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股权投资、债券融资和信贷等方式,为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和项目提供资金保障。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在创业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并鼓励通过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发覆盖人工智能产业全链条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拓展保险险种,探索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
第二十七条【用地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保障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人工智能项目,可以依法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容积率等规划控制内容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保障】
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工智能领域高价值专利培育,推动专利申请快速预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快速维权和海外维权制度。
省级市场监管、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建立人工智能开源生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引导企业妥善处置开源生态知识产权纠纷,依法保护开源贡献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人民法院、行业组织和开源社区可以搭建人工智能开源领域版权纠纷化解平台,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实现版权纠纷的前端预防与高效化解。
第二十九条【标准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参与人工智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标准研究和标准体系建设。
第三十条【交流合作平台搭建】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工智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工智能行业交流、专业赛事、会展博览等活动,促进资源对接,深化合作。
第七章 安全治理
第三十一条【统筹发展与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探索柔性监管、沙盒监管方式,完善试错容错机制,在坚守安全底线基础上支持人工智能领域创新发展、先行先试。
省级网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算法、模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开展适度合理的安全监测和管理,推动有关主体强化安全能力建设,防范偏见歧视、生成内容失实等风险,保障算法和模型研发应用公平公正、安全可信。
第三十二条【人工智能伦理要求】
开展人工智能相关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循增进人类福祉、保障合法权益、坚持公平公正、保持公开透明、确保可控可信的伦理原则,将人工智能伦理要求贯穿人工智能研发应用全过程,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
第三十三条【安全底线】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具体日期] 起施行。
附件2
《广东省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战略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形成《广东省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人工智能战略部署,以法治保障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面对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演进的新形势,要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坚持自立自强,突出应用导向,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人工智能带来前所未有发展机遇,也带来前所未遇风险挑战。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
我省人工智能产业规模、创新主体、应用场景数量位居全国前列,而当前人工智能发展主要依赖政策性文件驱动,缺乏系统性、刚性的法治保障,亟需通过立法将国家战略部署和地方实践经验转化为长效制度安排,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
(二)破解人工智能发展瓶颈,以制度创新突破人工智能发展短板的需要
对标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要求,我省人工智能发展仍存在差距:一是基础要素供给不优,算力布局分散、调度效率不高,高质量数据供给不足,算法模型自主创新能力有待提高;二是创新能级不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有待提升,成果转化机制不够顺畅,企业和产业培育还需发力;三是应用场景开放不足,应用广度和深度仍需拓展;四是支持与保障体系不够完备。亟需通过立法系统施策,提供法治保障。
(三)把握粤港澳大湾区战略机遇,推动人工智能区域协同发展的需要
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重点布局区域,广州、深圳获批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创新应用先导区,具备技术、产业、场景融合发展的独特优势。《条例》旨在通过立法推动三地优势互补、一体化发展,加快数据跨境流通、应用场景联合开发,为全国人工智能区域协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广东方案。
(四)回应人工智能发展对法治建设的新需求,完善制度供给体系的需要
近年来,我省出台系列有关政策,形成一批创新举措,但整体支持体系呈碎片化、短周期特征,难以支撑人工智能创新的系统性需求。同时,企业、高校等创新主体对人工智能领域开源创新、标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支撑等提出了明确法治需求。《条例》既能将实践验证的政策举措上升为法规制度,也是针对标准体系薄弱、创新支持分散等问题作出的系统性回应,能够填补我省人工智能领域综合性立法空白,为人工智能规范有序发展提供全要素制度支撑。
二、立法依据
目前,《条例》暂无直接对应的上位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科技部《关于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中央网信办等7部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等10部门《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借鉴上海、深圳等部分省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我省人工智能发展特点和已有的《广东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全域全时全行业高水平应用行动方案》《广东省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广东省关于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文件,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起草思路
(一)坚持系统布局。《条例》围绕人工智能“基础要素—创新生态—应用赋能—湾区协同—支持与保障—安全治理”的发展逻辑谋篇布局。覆盖算力、网络、能源、数据、算法、模型等人工智能基础要素和科技、产业、民生和社会治理等领域,贯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培育、产品升级、产业集聚全链条。既强调人工智能发展,还兼顾对发展风险的安全治理,构建系统完备的人工智能发展法治环境。
(二)坚持广东特色。《条例》立足广东制造业大省优势,重点突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应用赋能,在应用场景、智能产品等优势领域加大制度供给。同时,放大粤港澳大湾区区位优势,通过立法推动三地数据跨境流通、场景联合开发,为全国区域协同创新发展提供示范。
(三)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省人工智能发展存在的要素统筹不足、创新转化不畅、场景应用不深等问题,靶向设计制度条款,逐项明确工作机制、部门职责、扶持举措和监管规则,加强统筹布局,理顺创新机制,拓展应用深度,从而激活发展动能。
(四)坚持守正创新。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建立创新容错、沙盒监管机制,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预留创新空间,在保证安全基础上最大限度释放创新活力。
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八章,共3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本章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定义、政府及部门职责、多元主体参与、包容审慎监管,旨在加快人工智能全域全时全行业应用,推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促进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
(二)第二章为基础要素,共4条。本章主要规定了人工智能发展所需的基础要素,包括算力、网络基础设施、能源、数据、算法、模型等,着力推动算力、电力、通信网络等一体化布局,为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提供坚实要素支撑。
(三)第三章为创新生态,共5条。本章主要规定了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载体建设、人工智能企业培育、智能产品创新和产业集聚发展等内容,着力构建人工智能的多元创新路径,培育开放协同可持续的人工智能创新生态,为提升人工智能核心竞争力提供动能。
(四)第四章为应用赋能,共6条。本章主要规定了人工智能发展中的应用场景赋能。针对科研、经济、社会治理与民生福祉等各类场景赋能进行制度设计,并通过推进场景开放、应用服务商培育等措施,为人工智能向各领域深度融合渗透提供支撑,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价值的全面释放。
(五)第五章为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共3条。本章主要规定了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体化发展、跨境数据流通、应用场景联合开发等内容,旨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协同合作,并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平台助力企业出海。
(六)第六章为支持与保障,共6条。本章主要规定了人工智能发展的支持与保障措施。本章在人才、金融、用地、知识产权、标准体系、交流合作平台等维度,系统搭建人工智能发展的保障体系。
(七)第七章为安全治理,共3条。本章主要规定了人工智能发展的安全治理。通过明确统筹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提出人工智能伦理要求、划定人工智能研发应用的安全底线等措施,构建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安全治理体系。
(八)第八章为附则,共1条。明确条例的施行日期。
特别声明:水电学会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