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储能网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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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吉林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储能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6〕240号),其中明确,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执行容量补偿政策。容量补偿标准以吉林省煤电容量电价标准(330元/千瓦年)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1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我省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按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1%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8小时确定),所产生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在月内发生2次考核不达标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3次考核不达标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50%;发生4次及以上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0%。对于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3次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取消其年内后续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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