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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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等环节,落实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
通知还指出,立项环节:
(一)项目单位应当科学、充分地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建设项目供电、供热(制冷),根据项目所在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项目建设条件和投资条件,对可再生能源利用进行分析论证。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应当包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内容。
(二)风貌管控区域利用光伏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区级立项部门要组织开展风貌融合论证,严格落实相关区域风貌管控要求。对新建建筑,光伏项目完成备案后,在用户侧电力接入阶段,电网企业同步开展光伏接入方案审核及手续办理。
(三)利用风能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区级立项部门应考虑风机对周边环境影响、噪声控制及风貌管控要求,并征求相关部门及周边居民意见。
(四)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区级立项部门应当依照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方案论证工作。
(五)利用生物质能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区级立项部门应当组织生物质资源供应方案论证,明确生物质原料来源、收集储运体系、年消耗量及可持续供应保障措施。利用农林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核实原料来源合法性,利用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固废处理相关规划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生物质能设施选址应当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并征求周边居民意见。
(六)利用水资源、地热资源或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取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或许可。
原文如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根据市人大工作要求,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北京市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市人大工作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26〕3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一是制定目的,规范本市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提升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开发规模与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二是适用范围,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各环节。三是基本原则,即:依法依规、全程覆盖、市区协同、激励约束并举。四是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落实。
(二)明确检查评估要求。按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五个环节,分别明确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要求和责任主体。立项环节明确各类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论证要求;设计环节要求可再生能源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并开展专项审查;施工环节强化施工自检和质量安全监督;监理环节要求监理单位履行验收程序;维护管理环节要求建立可追溯运行台账、规范设施变更审批。
(三)制定检查评估工作程序。一是发布年度计划,明确年度监督检查与监测评估工作内容、完成时限与工作要求。二是建立检查评估体系,从过程管理(含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和应用效果(含可再生能源应用总量、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两方面开展综合检查评估。三是明确工作流程,提出区级核查、异议复核、整改复查、情况报送等内容和时间节点。四是市级检查,市发展改革部门按不低于10%比例抽查区级检查评估结果,确保检查评估工作规范有序、结果客观公正。
(四)确定检查评估结果应用。一是结果公开与共享。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在相关政务网站发布年度监督检查与监测评估结果。二是项目结果应用。项目检查评估结果可作为投资补助、绿色信贷、信用评价等差异化管理的参考依据。三是区级结果应用。各区评定结果作为北京市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目标考核的参考依据,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综合检查评估较优、应用规模较大、利用水平较高的区,给予投资补助、试点示范、评优评先等政策倾斜。
三、主要政策问答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一是推动《条例》落地落实。作为《条例》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标准,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与工作要求,确保《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相关要求落地落实。二是强化“双碳”目标支撑。立足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构建覆盖项目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监管体系,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项目中“应用尽用”,为本市“双碳”目标实现提供坚实保障。三是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围绕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与运营中的突出问题,通过明确监管要求、统一评估标准、强化结果应用,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行为,提升项目整体效益和可持续性。
(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一是能源品种,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二是项目类型,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三是管理环节,覆盖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全过程,实现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
(三)建设单位、维护管理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各环节需重点关注哪些要求?
一是建设单位在立项阶段需在申请文件中明确可再生能源利用内容,涉及特定资源的应取得行业部门许可;设计阶段应确保可再生能源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阶段需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施工并完成自检调试。二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相关内容纳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方案,履行好专项审查、质量自检和验收监督等职责。三是维护管理企业需建立真实、可追溯的运行台账,及时报送统计数据;若设施拟停用、拆除或更换核心设备,需提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报告原因、时限及替代方案,经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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