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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电侧容量补偿机制征求意见:标准暂按照370元/千瓦·年执行,执行期限1年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 作者:储能与电力市场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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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消息,辽宁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辽宁省容量补偿标准暂按照370元/千瓦·年(含税)执行,执行期限1年。执行期满后,根据测算情况,结合市场运行情况、机组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实时范围主要包括: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纳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清单管理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及省间外购电(目前暂仅考虑直流通道送电方式)。

费用分摊方面,可靠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通过省内全体工商业用户及外送电(不含以独立控制区外送的)按当月用户用电量及外送电量比例分摊,由省电力公司按月发布、按年清算,在系统运行费用下设“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电费”科目。新建煤电机组、纳入补偿范围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自正式商运次月起执行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其中,系统总容量需求和可靠容量核定中,系统总容量需求按照系统净负荷最大时段对应的省内负荷、外送容量需求及备用容量之和确定。系统净负荷=省内负荷(含线损)+外送需求+备用容量一省内风电、光伏出力一季调节以下水电出力一外购电力一除水电外非市场电源出力。其中,外送电力以独立控制区送电的,电力电量纳入受端电网平衡,不计入系统总容量需求:以其他方式送电的,按送受电合约明确的最大送电电力或输电通道的额定容量的较小值计入系统总容量需求。

容量供需系数。容量供需系数为目标年系统总容量需求与总可靠容量的比值。考虑目前对净负荷预测存在难度,可暂参考近3年系统容量供需比的较大值。初期,考虑用户电价承受能力,数值大于1时取1。

容量电费按月结算,按年清算。各类型机组的年度可靠容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年予以核定。以激励机组增强顶峰能力为目标,对其实际提供的容量与未达到调度指令或年度核定的可靠容量之间的缺口容量进行扣减,实行“按效付费、按年清算”(详见《辽宁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费用扣减办法》)最终机组可获得的可靠容量电费一可靠容量x容量补偿标准x容量供需系数一扣减费用。

可靠容量的核定,机组的年度可靠容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相关方案或办法按年予以核定,并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公布次年各机组可靠容量( 以下简称“核定可靠容量”)。

运行数据管理,机组在全年系统顶峰时段内的运行数据是费用扣减认定的依据。电力调度机构记录机组发电出力、调频调用等指令信息:确保相关运行数据的完整、准确。

确定全年系统顶峰时段,调度机构在顶峰时段可能出现前至少8小时对市场主体做出预警通知。最终用于可靠容量补偿费用扣减的“全年系统顶峰时段”,由调度机构根据上一年度实际运行数据,按照本省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确定的系统净负荷最高时段回溯确定,原则上选取前 5%时段,于次年初向市场主体公布。

扣减费用的计算,扣减费用=当年系统顶峰时段的缺口容量x容量补偿标准x容量供需系数。

机组次年可获得的容量补偿费用=核定可靠容量x容量补偿标准x容量供需系数一扣减费用。

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1年。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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