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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煤电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煤电容量电价调整为231元/kW·年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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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煤电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自2026年1月1日起,将我市煤电容量电价从每年每千瓦100元调整为231元。

上述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性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上述容量电价机制。我市现执行容量电价机制的发电机组见附表,根据运行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详情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煤电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煤电容量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政策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将我市煤电容量电价从每年每千瓦100元调整为231元。

(二)上述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性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上述容量电价机制。我市现执行容量电价机制的发电机组见附表,根据运行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费用分摊

(一)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上述容量电价标准

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符合条件的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二)执行容量电价政策的煤电机组对通过京津唐电网送北京和冀北的外送电量以及对京津唐以外地区的外送电量,其对应的(按照外送电量与其全部电量的比值)煤电容量电费不由本市工商业用户承担。其中,对通过京津唐电网送北京和冀北的外送电量对应的煤电容量电费按照北京、冀北地区煤电容量电价标准执行;对京津唐以外地区的外送电量对应的煤电容量电费由相关发电企业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三、考核机制

煤电机组正常在运情况下,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煤电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煤电容量电费的测算、结算以及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做好与代理购电、市场交易等工作的衔接,确保煤电容量电价政策有序实施。

(二)各发电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容量电价实施后,要根据发电成本合理确定市场交易电价水平,保持电价水平的基本稳定。对利用市场力、信息不对称等优势导致交易价格超出国家规定上限或明显高于市场均价的,将对其获得的燃煤容量电费进行回收。回收的煤电容量电费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

(三)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在有序推动电力市场交易的同时,要组织售电公司严格履行电价政策告知程序,确保零售用户准确了解政策;对市场交易电价明显偏离正常水平的,要及时提醒;对煤电容量电价出台前已签订的零售合同,推动交易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则要求以改签、换签的方式,确保批发市场价格信号及时、合理传导至零售市场用户。加强对市场交易电价的监测,按月向我委报送电力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结算量价等相关信息。

(四)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天津市适用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煤电机组明细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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