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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修改两条电网建设相关政策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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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政办字〔2022〕55号、内政办发〔2024〕6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39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为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审批建设,提升电网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审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5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工程审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将内政办字〔2022〕55号文件第三条中的“对已列入电力发展规划或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电网项目,在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后(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由盟市或旗县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其输变电线路走廊(含杆、塔基)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修改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按原地类管理。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给予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删除内政办发〔2024〕6号文件的第七条“优化新能源、电网项目土地手续办理。持续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审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55号)相关要求的落实落地,加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力度,提高风电塔基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修改内政办字〔2022〕55号、内政办发〔2024〕6号文件

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审批建设,提升电网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审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5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工程审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内政办字〔2022〕55号文件第三条中的“对已列入电力发展规划或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电网项目,在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后(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由盟市或旗县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其输变电线路走廊(含杆、塔基)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修改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按原地类管理。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给予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删除内政办发〔2024〕6号文件的第七条“优化新能源、电网项目土地手续办理。持续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审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55号)相关要求的落实落地,加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力度,提高风电塔基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遇有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能源局、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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