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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学会章程

作者: 来源:广东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学会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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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学会章程


(2023年2月24日广东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学会第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23年6月7日经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广东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Society for Hydro & New Energy Power Engineering(缩写为GDSHNEP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力和新能源发电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发展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团结和动员广大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科技工作者,促进水力和新能源发电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人才成长和繁荣发展,为广大的水力和新能源发电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本会自愿接受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八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4,6号1101房,邮政编码5106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本省水力和新能源开发的规划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生产管理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外(境外)民间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加强同省内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省际学会的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水力和新能源科学技术知识教育和普及活动,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民族科技文化素质。

(三)组织水力和新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重大技术经济政策的探讨和研究,向政府或企业提出建议。按规定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技转让和科技服务等活动。

(四)承担委托进行科学技术项目论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与授奖评议,质量评估,科学技术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组织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标评议等工作。

(五)配合省或企业有关部门,承担水力和新能源发电行业工程技术资格评审和相关专业资质的管理,开展与国际间工程师互认等工作。

(六)开展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工程和培训,提高会员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七)收集、编辑并依法出版广东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有关信息资料、专业学术论文集及科技文集。

(八)举办水力和新能源发电科技展览,促进科技成果实用化、工程化。

(九)按规定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科学技术普及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和管理工作者。

(十)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由省内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一、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从事水力、风能、光伏及其他新能源发电工作,具有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相关学科(以下称为:本学科)的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二)取得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及有关专业科技工作一年以上;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技校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具备工程师水平的同等学历人员或自学成才的人员。

(三) 在水电工程科学或生产实践活动中具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技师、技术革新能手。

(四)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科技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投资、设计、建设、运行、科研、高等教育、制造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

(二)与本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入会的有关信息载入会员名册,并及时在本会网站或通讯刊物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单位会员还可享有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参与本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间横向联合科技攻关及活动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醒后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通过选举产生,重大事项的决策由相关会议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秘书处的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设立;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1/5以上会员代表、1/3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1/5以上会员代表或1/3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1/5以上会员代表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修改会费标准、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学会秘书处与各单位会员及有关单位协商,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单位会员、水力和新能源发电行业有关的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推荐产生,专家代表及特邀代表由学会秘书处推荐,本届理事是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本会理事会成员应在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一线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比例适当,其成员更新每届不少于1/3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高1/5。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内设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四)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人选;

(十六)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七)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条 1/5以上会员代表、1/3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理事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1/5以上会员代表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于理事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第一、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和十四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三十四条 1/5以上会员代表、1/3以上理事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理事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1/5以上会员代表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应交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会员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对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人员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检查和落实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表决通过。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签名确认会议纪要内容。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五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由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

理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二)在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广东省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五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法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和协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接受理事会领导

第五十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专业委员会每届五年。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本会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本会的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不得另行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其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是所有隶属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主管单位,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条例和年度工作计划需报学会秘书处。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由秘书长联席会议和理事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发聘书。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可聘请顾问、评议专家组专家,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任期一届。

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换届民主选举办法》《会员代表和理事会理事及领导班子候选人产生办法》《会费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党支部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九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条 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及社会的自愿赞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等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会费每年一次缴纳,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收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后实行。

第六十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理事长单位         30万元/年

(二)副理事长单位       3万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       2万元/年

(四)理事单位           0.8万元/年

(五)会员单位           0.3万元/年

会费缴纳就高不就低,同一单位不重复缴纳;个人会员和学会型会员单位免交会费;大专院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减、免会费。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理事会必须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议。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七十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十一条 本会每年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七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专项审计,并将专项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七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八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并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八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组织出现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八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八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十条 本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经本会第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本会采用的会徽为两条水波纹与闪电,用圆环联接下标学会英文缩写字母。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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